(2015)新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进风与丁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风,丁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徐进风。委托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风与被告丁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进风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进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徐进风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