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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进风与丁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风,丁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徐进风。委托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风与被告丁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进风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进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徐进风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