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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速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毕云峰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云峰,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409号原告:毕云峰,男,汉族。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云峰与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云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戴曦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