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全能模具有限公司与安徽全能模具有限公司、潜山县飞鱼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全能模具有限公司,潜山县飞鱼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程X,徐树南,钱宜武,朱X,潘X,叶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15号原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结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登,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江民,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全能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X,该公司经理。被告:潜山县飞鱼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X,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宜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X,私营业主。被告:徐树南,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系程X之夫。被告:钱宜武,私营业主。被告:朱X,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系钱宜武之妻。被告:潘X,私营业主。被告:叶X,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系潘X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全能模具有限公司、潜山县飞鱼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程X、徐树南、钱宜武、朱X、潘X、叶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42元,减半收取15271元,由原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皖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