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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元国诉王文才、平昌县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王元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苏智华,平昌县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才,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国诉被告王文才,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元国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文才、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文才、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元国撤回对被告王文才、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元国负担。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