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牛凤敏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凤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41号原告牛凤敏,女,193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刘中伟,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277号。法定代表人乔彦强,区长。委托代理人边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延召,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市政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国伟,市长。委托代理人王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牛凤敏不服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5月22日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19日,原告牛凤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牛凤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凤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凤敏承担。审判长 宋忠海审判员 邹耀东审判员 赵 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