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东执民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敏华与戴芳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敏华,戴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华。被执行人戴芳明。申请执行人王敏华与被执行人戴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