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浦江县衣忻家纺厂与被执行人厦门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沈菊芬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县衣忻家纺厂,厦门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沈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衣忻家纺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浦江县经济开发区星碧大道58号。经营者于雪飞,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正利,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光路101号B216-B21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7825449-3。法定代表人陈贵枝,总经理。被执行人沈菊芬,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45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沈菊芬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80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厦门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