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秦陕0402民初字第0244602283465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焦水芹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水芹,西安美源家俱有限公司,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陕西集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集光实业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咸阳市秦都区美邦美练歌房,王庆华,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2016)秦陕04**民初字第0244602283465906号原告焦水芹,女,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37号。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49号。负责人吴海萍,该公司经理。原告西安美源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郭路崔家营工业园区东1号。法定代表人董应武。被告陕西集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188号。负责人武晓光。被告陕西集光实业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1号1幢1-17层(原财苑大厦)。法定代表人武晓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美邦美练歌房,经营场所咸阳市秦都区体育场十字西北角。经营者成永平,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体育场十字西北角美邦美练歌房。原告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渭阳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冉斌。被告王庆华,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栋阳办栎阳村第二组。身份证号:610115198608206796。被告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苏家村。法定代表人郭行州。原告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东路丽彩怡和润源小区9号楼1单元6层12607室。法定代表人唐匆立,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美源家俱有限公司焦水芹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陕西集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集光实业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咸阳市秦都区美邦美练歌房承揽合同被告王庆华、咸阳银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6年9103月213917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美源家俱有限公司焦水芹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650376612275元,减半收取86325元18830.51137.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西安美源家俱有限公司焦水芹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存款38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存款3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钢管110吨。三、查封担保人唐匆立名下陕AXK8**号进口宝马小骄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长员 乙 燕代理审判员 张 丹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张 丹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二O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一五六年三九十月九十七十四二十九日日书 记 员 毛颖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