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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金长伦与郑国亮、刘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长伦,郑国亮,刘业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05号原告:金长伦,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郑国亮,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组合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6号恒盛豪庭2幢1306室。被告:刘业洲,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长伦与被告郑国亮、刘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