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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执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胡学礼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礼,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334-1号申请执行人胡学礼,男,生于1948年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陈林,男,生于1968年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了胡学礼申请执行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陈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林在三日内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林有川XX**号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该车是被执行人陈林2008年4月10日购买,但找不到该车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林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幺林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