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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诉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向某某“土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通江县人民政府,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15号原告邹某。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被告向某某。原告邹某诉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向某某“土地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邹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审 判 长  裴茂森审 判 员  罗 云人民陪审员  苟小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