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诉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向某某“土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通江县人民政府,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15号原告邹某。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被告向某某。原告邹某诉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向某某“土地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邹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审 判 长 裴茂森审 判 员 罗 云人民陪审员 苟小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