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商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许传庆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商初字第967号原告:许传庆,男。委托代理人:张乃明,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中路3号。诉讼代表人:杜家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传庆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莒县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京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传庆的委托代理人张乃明、被告中保莒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传庆诉称:2014年4月24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鲁L×××××/鲁L×××××号牌福田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5年4月10日1时许,原告许传庆驾驶该投保车辆沿福昆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福昆线K2341+200米处时,与王天生驾驶的豫H×××××/豫H×××××号牌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已经全部赔偿了对方车辆损失,且原告的车辆受损严重,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306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保莒县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第三者商业险及交强险属实,对发生事故无异议,但原告在投保时未足额投保,其要求理赔的数额过高,应按其车损的50%赔付。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原告以自己所有的鲁L×××××/鲁L×××××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其中商业险的险种有: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为128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30日零时起至2015年4月29日24时止。2015年4月10日1时许,原告驾驶该投保车辆沿福昆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线K2341+200米处时,与王天生驾驶的豫H×××××/豫H×××××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召高等级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三者车损额为5400元,原告已全部赔付。原告车损经莒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为63265元。原告支出鉴定费1400元、施救费3000元,并支出维修费69300元,比认证车损超了6035元。原告受损车辆由云南拖回莒县支出运费20000元,以上损失共计99100元,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车损认证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被告未在法庭要求的时间内预交鉴定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保险单、价格认证结论书、货物运输协议、事故认定书、三者车损确认书、维修费票据、施救费、认证费、运费票据等在卷为凭,应当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原告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请求未超过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应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所投保车损险保额不足,应按50%比例赔付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告支出的维修费超过了认证的损失额,其在支出的维修费中只请求了认证的损失数额合理,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拖车费不属必要、合理的支出,且被告对此也提出异议,故对原告的该项支出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认证结论书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原告的车损情况进行重新鉴定,但未在法庭要求的时间内预交鉴定费用,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许传庆保险金73065元(车损63265元+赔三者车损5400元+评估费1400元+施救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许传庆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7元,由原告许传庆承担42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承担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京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洪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