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程某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程某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1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沿江中路68号雅豪居B幢一、二层。负责人:陈海光,行长。委托代理人:莫俊兴。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邓美丽。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职员。被告:程某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以下简称怀集邮政银行)与被告程锦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怀集邮政银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怀集邮政银行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冬梅审 判 员 陈 阳人民陪审员 陈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燕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