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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象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民初字第86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沈玉梅,永康市东方法律律师服务所。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为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