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瑞霞与陈伯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963号原告王某某,女,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某某,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