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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与严秋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严秋平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刘群友,院长。委托代理人刘路兵,该院法律顾问。被告严秋平,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严秋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秋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严秋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傅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