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钟宇与傅林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宇,傅林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45号原告:钟宇,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傅林万,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宇与被告傅林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宇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钟宇负担。审判员 冯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