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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钟宇与傅林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宇,傅林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45号原告:钟宇,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傅林万,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宇与被告傅林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宇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钟宇负担。审判员  冯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