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仁伟与吕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仁伟,吕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主送原、被告核稿人意见首长批示抄送区法院是否签发是否上网拟稿时间:2015年8月19日日文件编号:2015民一395印发份数:拟稿人:邓玉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郑仁伟,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身份证号码×××373X。委托代理人:陈小姗,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家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0937。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仁伟诉被告吕家华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仁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63元,由原告郑仁伟负担。审 判 长 杨 凡代理审判员 邓 玉人民陪审员 林少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黎裔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