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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陆晶与安徽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晶,安徽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15号原告:陆晶,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丹,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富,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晶诉被告安徽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晶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晶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为1063元,由原告陆晶负担。审 判 长  马 箭审 判 员  李 楠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