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4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荣瑞与叶莉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荣瑞,叶莉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572号申请执行人:沈荣瑞。被执行人:叶莉冲。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沈荣瑞与被执行人叶莉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叶莉冲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前应路2#B地块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40,土地证号:慈国用(2004)字第012213号、慈国用(2004)字第0122**号】。申请人已受偿7047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12953元。现被执行人叶莉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沈荣瑞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