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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胜林与陈劲峰、何栋、陈碧艳、陈立中、杨平香、陈胜中、肖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林,陈劲峰,何栋,陈碧艳,陈立中,杨平香,陈胜中,肖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509号原告陈胜林,男,汉族,1956年4月9日出生。被告陈劲峰,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何栋,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被告陈碧艳,女,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陈立中,男,汉族,1950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杨平香,女,汉族,1954年6月19日出生。被告陈胜中,男,汉族,1964年8月4月出生。被告肖云凤,女,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系被告陈胜中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林诉被告陈劲峰、何栋、陈碧艳、陈立中、杨平香、陈胜中、肖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林以被告陈胜中、被告肖云凤夫妻同意在四个月内偿还其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劲峰、何栋、陈碧艳、陈立中、杨平香、陈胜中、肖云凤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胜林自愿的撤回对被告陈劲峰、何栋、陈碧艳、陈立中、杨平香、陈胜中、肖云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林撤回对被告陈劲峰、何栋、陈碧艳、陈立中、杨平香、陈胜中、肖云凤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000元,减半收取8000元,由原告陈胜林承担。审 判 长  王宇飞审 判 员  方牡东人民陪审员  阳宝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