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黄某甲,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宝英,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乙,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以欲与被告黄某乙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张子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阮宇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