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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北京成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浪涛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8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成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庄村委会东300米。法定代表人马世利,经理。被执行人周浪涛,男,1996年2月26日出生。北京成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晟快递公司)与周浪涛职务侵占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晟快递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浪涛给付退赔违法所得7055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涉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浪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房产信息;经本院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浪涛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浪涛犯职务侵占罪,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周浪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晟快递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浪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成晟快递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浪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周浪涛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70558元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成晟快递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浪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周浪涛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赵 鑫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河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