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魏某,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徐某,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8月19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浦民初字第197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江海审判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