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与林化迪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660号原告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卢凌,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索生凤,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世英,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化迪。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林化迪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刘海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苏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