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庞汉强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汉强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931号罪犯庞汉强,捕前职业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博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因被告人庞汉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于2011年6月1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4年1月24日获得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执行机��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庞汉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犯本次减刑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庞汉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折合21分奖励分)。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累计奖励分达115.13分。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至今未缴纳原判罚金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庞汉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未履行原判罚金的缴纳义务,结合该犯改造表现事实,本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汉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记员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