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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怀军与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军,陈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商初字第99号原告张怀军,1973年4月17日。被告陈志军,1971年8月15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怀军诉被告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张怀军负担。审判员  李汐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寄鸥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