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徐中华与刘玉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中华,刘玉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中华,男,汉族,1953年7月19日出生,住加拿大安大略省斯家堡市学坡街1007-4725。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秀,男,汉族,1951年3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澳门路****号1-2-1。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号。负责人:常永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徐中华因与被申请人刘玉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中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官涉外知识不足,在加拿大签名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二审法官在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认为未能看出为该人签名是没有道理、没有法律依据的;二、二审判决对多伦多领事馆的法律文件有异议,错误的认为是翻译材料证明,不是对误工证明材料的认定;三、加拿大工资排行榜的信息是真实的;四、二审判决对两份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理由是证人没有到场,是法官没有让再审申请人的证人出庭作证;五、再审申请人的住所地是加拿大,应以加拿大的标准赔偿再审申请人的误工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徐中华在原审期间只提交了误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2014)加领认字第0002056号认定书、加拿大工资排行榜网上打印材料,但未提交劳动合同、加拿大政府的完税证明,不能充分证明其工资收入。据此,原审法院参照辽宁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徐中华的误工费进行计算,已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徐中华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审法院因证人未到庭,且证人证言未附证人身份情况,对徐中华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徐中华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徐中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中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李 雪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恩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