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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松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良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松涛,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南许昌县,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县。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3月19日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30日止。因涉嫌抢劫罪,2015年5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从河南省郑州市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松涛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松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黄松涛伙同颜某、宋某1、宋某光、朱某1(均已判决),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半山雅居小区,强行将被害人王某1和郭某乘汽车带到广东省广州市光明村一带关押。12月15日晚黄松涛等人才将王某1和郭某释放。在关押期间,黄松涛等人抢走王某1黄金项链、手链各一条、现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及数张银行卡,并用殴打、灌屎尿等方法,迫使王某1讲出银行卡密码,后将银行卡中的人民币199950.5元取走。事后,被告人黄松涛分得人民币100000元及一条金项链。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劫金项链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9608元,被劫金手链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6384元。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关于服刑人员黄松涛临时离监的函、准予解回罪犯的函、户籍证明、医院病历、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曹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郭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同案人朱某1、宋某光、颜某、宋某1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松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松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松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交钱加入传销组织发现被骗后,只是想拿回自己的钱,不是抢劫,也没有抢到金手链。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黄松涛伙同颜某、宋某1、宋某光、朱某1(均已判决),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半山雅居小区,强行将被害人王某1和郭某带到广东省广州市光明村一带关押。12月15日晚黄松涛等人才将王某1和郭某释放。在关押期间,黄松涛等人抢走王某1黄金项链、手链各一条、现金人民币1万元以及数张银行卡,并用殴打、灌屎尿等方法,迫使王某1讲出银行卡密码,后将银行卡中的人民币199950.5元取走。事后,被告人黄松涛分得人民币10万元及一条金项链。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劫金项链、金手链案发时分别价值人民币29608元和26384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松涛因涉嫌非法拘禁,2013年5月31日被抓获,同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3月19日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30日止,后在河南省郑州市监狱服刑。同案人宋某2光、宋某1亲属已分别代为退赔被害人王某117000元和2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到案经过,证实黄松涛的到案经过。3、户籍证明,证实黄松涛的真实身份。4、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查询资料,证实户名王超(王某1的儿子)的卡号:62×××39的工商银行卡在2011年12月13日至16日期间被人取走人民币199950.5元。5、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查询资料,证实户名宋某3(宋某2光的父亲)的卡号为62×××74的工商银行卡于2011年12月16日通过ATM转账转入人民币39900元。6、广东省佛冈县人民医院病历,证实王某1于2011年12月16日凌晨2时到该院就诊及伤情。7、伤情照片,证实王某1身体受伤情况。8、刑事判决书、关于服刑人员黄松涛临时离监的函和准予解回罪犯的函,证实被告人黄松涛因涉嫌非法拘禁,2013年5月31日被抓获,同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3月19日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30日止,后在河南省郑州市监狱服刑。同案人颜某、宋某1、宋某光、朱某1均已被判刑。9、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南价认鉴【2013】540号、54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劫金项链、金手链案发时分别价值人民币29608元和26384元。10、指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辨认2011年12月9日至15日期间,劫持其二人的有黄松涛、宋某光、宋某1、颜某。11、监控录像,证实卡号为62×××39的工行卡在2011年12月13日23时53分15秒至55分08秒和2011年12月14日11时16分04秒至21分23秒两个时间段的ATM机交易实时录像情况。经被告人宋某2光辨认操作这两次取款的男子系“涛哥”的哥哥(黄某1)。12、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1年12月9日11时许,王某1和郭某在南宁市良庆区半山雅居小区,被五名男子劫持到广东某地关押,至12月15日晚才被释放。在关押期间,王某1被人以殴打、烟头烫、针扎、灌尿等方式折磨,郭某也受到殴打;王某1被抢走一个铂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一部手机、一条黄金手链和一块和田玉的挂件,人民币2万多元,26万卢布,50多元美元以及一些信用卡,王某1还被迫讲出银行卡密码,并被人将银行卡中的20多万元取走。13、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2月9日11时许,郭某和王某1在南宁市良庆区半山雅居小区,被五名男子劫持到广东某地关押,至12月15日晚才被释放。在关押期间,郭某和王某1被人以殴打、针扎、烟烫、电钻等方式折磨;郭某被抢走一个金戒指,王某1被劫财物不详,王某1还被迫讲银行卡密码。14、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8日18时,在曹某租住的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半山雅居5栋3单元402号房间来了四名男子并对其房间进行搜查,问其是否认识王某1,经电话联系王某1,王某1说明天过来。9日11时许,王某1打电话给其,挂断电话后,就有三名男子离开房间下楼,并将其反锁在房间里。15、同案人宋某2光的供述,供认2011年1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光、朱某1和“涛哥”、“大头仔”、“龙归仔”等人,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半山雅居小区,强行将王某1和郭某带到广东省广州市光明村一带关押,12月15日晚黄松涛等人才将王某1和郭某释放。在关押期间,涛哥等人抢走王某1黄金项链、手链各一条、数张银行卡以及现金一万元,并用殴打、灌屎尿等方法,迫使王某1讲出银行卡密码。事后,涛哥转了四万元到以宋某光父亲名字开的工商银行卡给宋某光,宋某光、朱某1、“大头仔”、“龙归仔”各分得人民币1万元。公安向宋某2光出示的ATM机取款录像的取款人是涛哥的哥哥。16、同案人朱某1的供述,供认2011年年底的一天,朱某1、颜某、“阿某1”、“大头仔”、“光头”去南宁市找传销头目把钱要回来。“阿某1”带我们到南宁的一个小区里,将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和一个40多岁的女子,带回广州光明的山上。之后,“阿某1”把那男子身上手表、金项链抢走,并对方身上搜出几张银行卡。接着,“阿某1”继续逼问那男子要银行卡密码。那男子告诉银行卡密码后,“阿某1”拿了这些银行卡外出。过了二、三天的晚上,“阿某1”说可以放走那对男女了,于是“大头仔”开着一部面包车搭“阿某1”、朱某1把那对男女带到清远市佛冈县一个偏僻的小路丢下车。第二天,“大头仔”给朱某11万元,说是“阿某1”分给的辛苦费。17、同案人颜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11、12月份的时候,“阿某1”、颜某、朱某2、“大头仔”、“靓仔”等人从广州开车去到南宁一小区,将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名中年女子绑架上车,拉到广州市白云区靠近太和附近的一个偏僻的山坡上,抢他们身上的财物,逼迫他们要钱,那个中年男子被殴打逼问之后,就将住处告诉我们,由“阿某1”和“大头仔”他们去搜,搜得银行卡后,殴打那个中年男子逼问他银行卡密码取钱。颜某分得9700元。18、被告人宋某1的供述与辨认笔录及照片,供认2011年底,宋某1伙同黄松涛、宋某光、朱某1、颜某从广州白云区租车去到广西南宁市,后在南宁一小区里将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名中年女子押上车后拉到广州白云区一村子偏僻的山上,由黄松涛对那名男子进行殴打逼问之后,那男子将住处告诉我们。第二天,宋某1与黄松涛又从广州开车到男子在南宁的租住处,黄松涛从房间里搜到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钱包,钱包内有银行卡。后又从某回到广州,殴打那个中年男子逼问银行卡的密码。后来由宋某光和黄松涛去银行取钱,宋某1分得2万元。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辨认照片进行辨认,宋某1能辨认出同案为颜某(阿某2)、黄松涛(王某3)、宋某光、朱某1。19、同案人黄某1的供述,供认2011年6、7月,黄某1在南宁市加入传销组织,发现被骗后,便去广州市白云区找黄松涛想要回被骗的钱。同年11、12月,黄某1带黄松涛及几名广东男子去到南宁市良庆区菜市找传销老总要回被骗的钱。黄某1回到河南许昌,在接到黄松涛的电话后又回到广州白云区。黄松涛将4、5张银行卡交给黄某1,并告诉密码。后黄某1将钱取出,并按广东男子提供的卡号分别转入5万和2.8万元。20、被告人黄松涛的供述,供认2011年底,黄松涛和颜某商量去南宁市逼传销老总要钱,后与“光头”等五人开一辆商务车去到南宁市找传销老总。在良庆区武警支队对面一小区,将一中年男子和一中年女子推上车,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将这对男女的手铐上,用黑色的布袋将他们的头套上,车开到广州白云区光明村一处山坡上,对那名男子进行殴打,并从那名男子身上搜到一个黄金项链、一个白金戒指、几张银行卡、一串钥匙和一部手机,从那名女子身上到一个银戒指和几块钱。后来殴打那名男子说在南宁的住址和银行卡密码。黄松涛和光头从广州开车去那名男子在南宁的住址,在那名男子的家里搜出1万多元,后又回到广州。黄松涛在广州将搜得的两张银行卡给黄某1,卡内大概有23万元,并告诉黄某1密码。黄某1将钱取出来后,给黄松涛转2.5万元,转入光头提供的卡号9.5万元,由光头将钱分给其他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松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松涛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黄松涛提出是拿回加入传销被骗的钱,不是抢劫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松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从某挟持至广州拘禁,抢走被害人随身物品,并使用暴力方法,迫使被害人讲出银行卡密码,后将卡中的钱取走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松涛提出没有抢到被害人王某1金手链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某1被抢走金手链一条,不仅有王某1的陈述,还有同案人宋某光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松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二、责令被告人黄松涛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2289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冠毅审 判 员  孙炜磊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麻碧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巨大的。(五)抢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