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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0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陕西西北某某有限公司诉大荔县同州某某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北某某有限公司,大荔县同州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041-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荔县同州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陕西西北某某有限公司与大荔县同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的(2013)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补偿款287151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荔县城关某某7号楼三单元、二单元一层门面房共四间予以查封、拍卖。因拍卖流拍,经申请人申请,自愿按评估价将7号楼三单元一层门面房两间抵偿给其所有,并对部分迟延履行金表示放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翟立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