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与康晓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康晓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工业集中区188号。法定代表人周志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宏,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小朝,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晓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晓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祥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