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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彭雄、张继红与张继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雄,张继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彭雄。委托代理人:王剑波。被告:张继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冯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雄诉被告张继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7元,由原告彭雄负担。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