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中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中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发庆。委托代理人:陈鑫萍。委托代理人:朱建忠。被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中支行。代表人:吴红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中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行负担。审判员 施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