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盛达重钙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盛达重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盛达重钙厂,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负责人:祝海荣,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单位):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新城工业启动区海景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崇谱,该××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7月6日已受理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盛达重钙厂与被执行人(单位)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单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位)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单位)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10791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负担本案件受理费1229元,执行费1519元。但被执行人(单位)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单位)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于(2013)温苍龙执民字第31号案件中划拨被执行人(单位)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室存款217900元(账号:12×××6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室)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账号:20×××74);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单位)无房屋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单位)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有浙C×××××重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信息,已在(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493号案件予以查封,处于处置过程中,执行人(单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房产综合档案室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单位)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934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