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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国华与关月明、关定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华,关月明,关定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61-1号原告:唐国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816。被告:关月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217。被告:关定勋,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77。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华诉被告关月明、关定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关月明、关定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关月明、关定勋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华撤回对被告关月明、关定勋、关仕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1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 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嘉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