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初字第00291号自诉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审 判 长 葛凤山审 判 员 朱美凤人民陪审员 姜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