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谢遵杰与孟华、吴秀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遵杰,孟华,吴秀梅,徐守军,张秀清,孔德鑫,刘苏,孔娟,茌平华建铝制品有限公司,东阿先锋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谢遵杰,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孟华,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吴秀梅,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孟华之妻。被执行人:徐守军,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秀清,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孔德鑫,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苏,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孔娟,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华建铝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孟现法,总经理。被执行人:东阿先锋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地址:东阿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孟现法,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分别扣划孔德鑫存款9887元、刘苏存款13650元、孔娟存款5819元,徐守军存款54313元,张秀清存款21373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并继续冻结上述五人的工资账户,届时划拨。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提供不能。且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恢复执行。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