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新民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王某甲,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1195号原告王某某,男,现住址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刘某某,女,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被告王某甲,男,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被告李某某,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甲、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