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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春秀与王瑞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秀,王瑞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孙春秀,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代理人荆晓东,男,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峰,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冠军,该公司经理。地址保定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葛毅,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伟中,男,该公司职工。原告孙春秀与被告王瑞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春秀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瑞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春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秀撤回对被告王瑞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孙春秀负担。审判长  高文章审判员  李文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