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垦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提瓦力迪·马木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霍垦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男,维吾尔族,1962年2月10日生,住。2015年3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霍城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第四师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霍垦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阿布都外力·排孜热合曼、代理检察员伊尔潘·伊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5日至3月10日,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分别到第四师六十四团十二连多莱提江家、霍城县兰干乡村迪丽拜尔家、昭苏县布某家利用服刑人员亲属想让服刑人员早日出狱的迫切心理,谎称自己有能力让服刑人员早日出狱,共从被害人多莱提江、奴某、布某处骗取现金合计70000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窜至第四师六十二团被害人果某家,谎称自己叫塔西买买提,只要果某肯出钱,自己有能力将其正在羁押的丈夫阿里木取保候审,欲骗取被害人5000元,被被害人果某识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7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辩称,被告人只诈骗了六十四团十二连多莱提江的2600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不认可。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窜至第四师六十四团十二连多莱提江家,谎称自己叫塔西买买提,只要多莱提江肯出钱,能将多莱提江正在服刑的儿子希尔艾力保外就医。多莱提江信以为真,将26000元交给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2、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窜至第四师六十二团,找到被害人果某,谎称自己叫塔西买买提,只要果某肯出钱,能将其正在羁押的丈夫阿里木取保候审,欲骗取被害人5000元,被被害人果某识破。3、2015年3月4日,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窜至霍城县兰干乡火烧庄子村奴某的女儿迪丽拜尔家,向奴某谎称,自己叫塔西买买提,只要奴某肯出钱,能将其正在服刑的女婿阿不都沙拉木·阿不力孜保外就医,奴某信以为真,将现金22000元交给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4、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窜至昭苏县老街81号被害人布某家,谎称自己叫塔西买买提,只要布某肯出钱,能将其正在服刑的丈夫吐尔逊买买提保外就医,布某信以为真,将现金22000元交给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在第四师六十四团十二连多莱提江家,谎称自己有能力将多莱提江正在服刑的儿子希尔艾力保外就医,骗取多莱提江26000元的事实;2、被害人多莱提江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到其家中称自己有能力将其正在服刑的儿子希尔艾力保外就医,多莱提江听信后给付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26000元现金的事实;3、证人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到多莱提江家中,谎称只要多莱提江肯出钱,自己有能力将多莱提江正在服刑的儿子希尔艾力保外就医,骗取多莱提江26000元的事实;4、被害人果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到其家中谎称自己有能力将其正在羁押的丈夫阿里木取保候审,欲骗取被害人5000元,被被害人果某识破的事实;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6日,有位叫塔西买买提的人到其商店里找果某,并称只要果某肯出钱,能帮助海尔妮萨·吾舒尔的丈夫阿里木取保候审的事实;6、被害人奴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4日,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到奴某的女儿迪丽拜尔家向奴某谎称,自己叫塔西买买提,只要奴某肯出钱,就能将其正在服刑的女婿阿不都沙拉木·阿不力孜保外就医,奴某信以为真,将现金22000元交给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的事实;7、证人库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4日,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向奴某谎称自己能将奴某正在服刑的女婿阿不都沙拉木·阿不力孜保外就医,奴某信以为真,将现金22000元交给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的事实;8、被害人布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在昭苏县老街81号被害人布某家,谎称自己叫塔西买买提,如布某肯出钱,就能将其正在服刑的丈夫吐尔逊买买提保外就医,布某信以为真,将现金22000元交给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的事实;9、证人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向布某谎称自己叫塔西买买提,只要布某肯出钱,就能将其正在服刑的丈夫吐尔逊买买提保外就医,布某信以为真,将现金22000元交给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的事实;10、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多莱提江、果某、奴某、布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11、视频资料,证实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到昭苏县老街81号被害人布某家商店,找到被害人布某的事实;12、辨认笔录,证实经四位被害人及证人辨认,实施诈骗行为的是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的事实;13、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对被告人予以惩处。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在第四师六十二团对被害人果某实施诈骗行为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提出的其只实施了一起诈骗行为,未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所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斯提瓦力迪·马木提将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玉 琼审 判 员 亚森· 亚 合甫江人民陪审员 努拉拉·苏甫阿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热合买江·吾甫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