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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梁振春与青岛市市北区台东蔬菜副食品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06号申请执行人梁振春。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台东蔬菜副食品公司。申请执行人梁振春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台东蔬菜副食品公司劳动关系争议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7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4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台东蔬菜副食品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79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