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新宽、白玉婵与金锋军、尤秀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宽,白玉婵,金锋军,尤秀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陈新宽,男,1958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白玉婵,女,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职业同上,系陈新宽之妻。委托代理人张攀,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锋军,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尤秀芳,女,1946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系金锋军之岳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宽、白玉婵与被告金锋军、尤秀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宽、白玉婵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宽、白玉婵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宽、白玉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新宽、白玉婵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黄虎勤人民陪审员 秦玉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日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