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程德文诈骗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东刑初字第00331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德文,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鞍山市风光小学员工,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八道街**栋*单元*层**号,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八道街**栋**单元*层左门。2015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德文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代理检察员杨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德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30日至2012年1月29日,在鞍山市铁东区四海酒店附近的交通银行及鞍山市铁东区山南附近的鞍山银行,被告人程德文以给被害人马波的侄子办工作为名义,分两次骗取被害人马波共计人民币6万元。2015年5月6日9时21分,被害人马波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5月7日,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东区八道街18栋1单元4层左门将程德文抓获。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程德文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马波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德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波的陈述,证人张玉秀、柏剑、马明阳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德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人民币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德文犯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德文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德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程德文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被害人马波人民币三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颜 容人民陪审员 张晓复人民陪审员 赵珍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