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云清、徐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云清,徐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法执字第161号申请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呈亮,该社魏僧寨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周云清,农民。被执行人徐云华,农民。申请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云清、徐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馆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息16268.55元,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周云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6268.55元,并负担执行费用1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馆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