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迁安市迁安镇久义烧饼店与迁安市迁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赵卫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迁安镇久义烧饼店,迁安市迁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赵卫东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947号原告:迁安市迁安镇久义烧饼店,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昌盛大路。经营者:张春山,个体工商户。被告:迁安市迁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赵庄村。负责人:赵俊珠,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赵卫东,农民。原告迁安市迁安镇久义烧饼店诉被告迁安市迁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赵卫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安市迁安镇久义烧饼店经营者张春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迁安市迁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赵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迁安市迁安镇久义烧饼店诉称:2009年前,被告经常带人到我店内吃饭,截至2009年3月8日,被告尚欠我烧饼店饭费1167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要求被告给付饭费1167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迁安市迁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赵卫东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卫东系被告迁安市迁安镇赵庄村党支部书记。2006年-2008年,被告迁安市迁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处用餐消费,累计欠饭费11670元。2009年3月8日,被告迁安市迁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录音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迁安市迁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饭费1167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及时给付。被告赵卫东为原告出具盖有迁安市迁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欠条,系职务行为,对该欠款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迁安市迁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迁安市迁安镇久义烧饼店饭费1167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赵卫东给付饭费1167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元,由被告迁安市迁安镇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光磊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东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