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清远市铂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英德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铂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英德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431号原告:清远市铂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吴金水。委托代理人:欧发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园,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德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法定代表人:郑浩明。原告清远市铂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清远市铂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铂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易典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思影2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