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民字第1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绍兴县章氏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裘亚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1475-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诉讼代表人:叶烽。被执行人:绍兴县章氏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亚芳。被执行人:裘亚敏。被执行人:李立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本院拟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章氏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西蜀阜村3幢工业房地产已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在(2012)绍越商初字第2363号案中首轮查封,征得越城区人民法院同意,将上述查封房产的处置权交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章氏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西蜀阜村3幢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为7,160.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233平方米。详见苏博文诸暨房估字(2015)第0100356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绍德联土估(2015)第033号土地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琳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