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友联与陈兰香、张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陈友联,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陈兰香,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张立荣,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联与被告陈兰香、张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14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XX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