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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19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洪金与刘长金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金,刘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990-2号申请执行人赵洪金,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长金,男,1950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原告赵洪金与被告刘长金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长金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洪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长金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洪金发现被执行人刘长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