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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325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江永保申请执行阿拉特、张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永保,阿拉特,张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256-13号申请执行人江永保,男,蒙古族,54岁。被执行人阿拉特,男,蒙古族,59岁。被执行人张丽芳,女,58岁。申请执行人江永保与被执行人阿拉特、张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3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阿拉特有账户,及被执行人张丽芳有个人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阿拉特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张丽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三、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巴根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蔺   莎 搜索“”